未經公證的契約是否無效?公證常見誤解釐清
「我簽的這份契約沒有拿去公證,是不是就沒有法律效力?」這是許多人簽約後才突然湧上心頭的焦慮。有人甚至因此擔心自己吃了大虧、對方可以隨時反悔。
絕大多數契約,不辦公證一樣有效。公證並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。不過也有少數例外,是法律要求一定要公證的,或是要公證之後才能取得特別效果的。以下一次講清楚。
原則:公證不是契約的成立要件
契約什麼時候成立?依民法第153條,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也就是說,雙方就契約內容達成合意,契約就已經成立、生效,並不以「經過公證」為前提。
那形式呢?民法第73條規定,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,原則上無效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。反面來說,只有在法律特別要求特定方式的少數情形,未依該方式才會影響效力;而日常生活中的買賣、借貸、承攬等絕大多數契約,法律並未要求公證,只要雙方合意,簽了就有效,公證與否不是效力的關鍵。
例外:這些情形,法律真的有要求
原則之外,法律明文要求「公證」才成立的行為。最具代表性的是意定監護契約——依民法第1113條之3,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,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,並應由本人與受任人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。另外人工生殖法第12條規定,同意書(接受卵子捐贈同意書、接受精子捐贈同意書)應經公證,換句話說,這類契約或文件若沒有經過公證,根本不會成立。對於攸關重大權益的安排,法律特別把公證訂為成立要件,用以強化保障、減少日後爭議。
所以真正「非公證不可」的契約其實是少數;但一旦落入這些法定情形,公證就不再是選項,而是效力的關鍵。
那公證到底帶來什麼實質效力?
釐清「公證非必要」之後,但也不能因此小看公證的價值。公證確實能為契約加上幾層一般契約沒有的保障:
- 提升證據力。公證書是公文書,法律上推定為真正。日後若對方否認曾簽約、否認契約內容,一份公證書往往能省去大量舉證的成本。
- 特定文件公證後有特殊實體效力。例如某些契約經公證後,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(例如贈與契約,此屬契約公證的進階主題,本所另有專文)。又如不動產租約,若租賃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,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,須經公證才有「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」(常聽到的「買賣不破租賃」)的適用——租賃物所有權日後移轉時,承租人才能對抗新所有權人、繼續承租;未經公證者,這層保護就不適用(此屬租賃公證主題,本所另有專文)。
- 部分公證書可逕受強制執行。依公證法第13條,例如就一定金額之金錢給付、租賃或借用建物及土地到期返還等特定情形,若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,債權人日後無須先起訴取得判決,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,救濟更為迅速。
結語
「沒公證就沒效力」是個流傳很廣的誤解。公證並非大多數契約的成立或生效要件,多數契約簽了就有效;只有少數法定情形才一定須公證不可(例如希望取得強制執行效力)。至於一般契約,對於金額大、履行期間長、或容易生爭議者,公證雖非必要,卻能大幅提升證據力、降低日後的訟累,仍然很值得考慮。若不確定某份契約是否需要公證或是公證是否能產生更好的效力,建議直接諮詢公證人評估。

